【大紀元2025年05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紐約東區聯邦法官本週一(5日)裁定,紐約州州長霍楚的前副幕僚長孫雯,不能逃脫洗錢和充當中共政府未註冊代理人的指控,正式駁回其撤案申請。
法官科根(Brian Cogan)指出,檢方已提出足夠事實,充分合理指控孫雯涉嫌故意利用職務之便,影響紐約州政府決策,為中共政府謀取政治利益。
* 聯邦起訴詳列具體違法行為
根據替代起訴書,孫雯涉嫌在2019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間,與他人合謀,明知且故意擔任中國政府與中共的未註冊代理人,違反《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科根法官指出,起訴書清楚列明,孫雯不僅未依法登記,且係「根據中國和中共代表的命令、指示或要求」採取行動,構成違法。
起訴書中舉出孫雯多項具體行為,包括:阻止台灣政府代表與紐約州高層官員會面;操作紐約州長(訴狀中標為政客1和2)的公開發言,使其符合中共政治優先事項;未經授權,取得並展示紐約州長的褒獎狀給中共駐紐約總領事黃屏(訴狀中稱為中共官員1);試圖安排河南省官員訪美並與州官員會晤,以及安排霍楚訪問中國。
法官在30頁的備忘裁決中指出,起訴書內容已超越僅列舉罪名的層次,具體描述了上述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與背景,足以讓被告明確理解其所涉行為,並為未來辯護提供依據。
* 代理關係成立:孫直接響應中共指令
孫雯的辯護律師主張,起訴書雖援引FARA條文,但未具體說明孫是如何在中國政府「命令、請求或指導」下行動,無法成立代理關係。但法官認定,檢方在起訴書中已充分指明孫的行為受到中共方面指導,且孫與中國外交官多次接觸,直接執行其要求。
例如:
2020年4月3日,中共駐紐約總領事黃屏致信孫雯,表示中國幾個基金會將捐贈1,000台呼吸機給紐約,並要求孫「提醒」州長庫默公開感謝中共政府。隔日,庫默即在記者會及社群媒體上公開致謝。
2023年1月,孫應中國政府代表請求,安排州長辦公室通訊部門製作中國新年公告,供她轉交中領館,過程中未經任何授權。
同年2月14日,孫向紐約州監察總署坦承,曾應中領館請求,安排為總領事黃屏製作公告。
2018年春,美東河南同鄉會會長張富印(訴狀中標示為CC-1)請孫雯安排河南省的代表團與州長霍楚會面。孫在未經授權下起草州長辦公室邀請函,於3月29日與4月5日交予張。
2018年底至2019年間,張再度請孫雯協調霍楚訪問中國河南,認為此行符合中共政府的政治利益。2018年11月26日,張富印通知孫河南省將發邀請函給霍楚,並指示她提供霍楚的簡歷與建議行程。孫雯後來提供簡歷和霍楚的電郵。
2019年5月與9月,孫根據張指示進一步修改邀請函日期並重新發送。
法官引用FARA條文指出,「代理人」包括任何「依照外國主體指示行動」者,即便未直接受僱,孫雯的行為已構成此定義。
* 「政治影響」要素亦獲確認
根據FARA規定,除了代理身分外,行為人還必須為外國主體之利益採取行動,或從事政治活動,試圖影響政策或輿論。孫雯聲稱,檢方未能證明她有使用「權威或壓力」改變他人決策,欠缺構成犯罪的「影響力」要素。
然而法官駁回此說法,指出「影響」一詞依據字典定義,包含「以間接或有形的方式影響或改變」,而即便依照辯方較嚴格之定義(使用壓力、權威或權力),起訴書中的行為描述亦已構成違法。舉例包括:
孫雯在多次書信中誇耀自己成功阻止台灣駐紐約辦事處與庫默、霍楚會面;2019年1月,她致信中共官員-3寫道:「我已設法停止了台北駐紐約經文處與紐約州之間的所有聯繫。」
2019年2月27日,孫指示庫默一名幕僚拒絕台灣某市市長與庫默的會面請求,並稱:「拒絕請求,當面(再)說明」。
2021年初,孫向中領館提供霍楚公開講話的草稿預覽管道,確保霍楚未公開談及維吾爾人在中國新疆營地被拘留的問題。
2019年夏秋之間,孫協助河南代表團取得美簽,提供虛假邀請函,聲稱將促進與紐約大學合作,建立十億美元投資的河南分校,並安排霍楚訪華。
這些行為均顯示,孫雯利用其職權,為外國主體在美國政治系統中謀求利益,正是FARA所欲防堵的外國干預行為。
* 寬容原則不適用
孫辯稱,即便她與中方互動,其行為可能屬於FARA允許的豁免情況,如偶發協助或非政治活動,無需註冊。但法官指出,起訴書毋須預先駁斥所有潛在豁免條款。若被告認為有豁免權,應於審判時提出並負舉證責任。
孫援引「寬容原則」主張撤案,稱她與其他州官員不知此類行為竟可構成刑責;她聲稱只是履行職務,並未逾越州外交政策界線。
但法官駁回,表示若僅涉與聯邦一致的活動,或許可適用寬容原則;但起訴書指控孫明知自己係外國代理人卻未登記,此為FARA明確禁止的行為,屬已明文規範之違法情形,無「法律模糊」可言。
* 洗錢指控:非法收益與資金處理行為具備
此外,檢方亦指控孫雯與丈夫胡驍共謀洗錢,明知所轉移資金來自非法活動,並試圖隱匿其性質、來源與所有權。涉及的非法行為包括銀行詐騙、身分濫用、FARA違規與違反紐約州三級賄賂法。
孫辯稱,州法僅將賄賂的「給付」視為犯罪,收受者未構成「收益」,不符洗錢定義。但法官指出,「收益」定義廣泛,包括賄賂支付的金錢。
替代起訴書並指孫與胡在事後刻意分層處理資金,如轉入金融顧問帳戶、結構化付款等,已構成洗錢要件。
至於FARA違規是否能構成洗錢的非法活動,孫辯稱起訴書未指出具體支付與FARA違規間之關聯。但法官駁回此說法,認為起訴書明確指控孫以未登記之代理人身分,換取財務與其它利益(如丈夫商業交易、旅遊、門票與南京鹽水鴨等),這些構成FARA違規的「收益」,並曾被用於隱匿操作,符合洗錢構成要件。
責任編輯:孫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