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张喜梅在保定市看守所被高阳县法院、高阳县检察院非法开庭,办案法官李志勇,检察院公诉人杨帆。亲友辩护人、辩护律师为张喜梅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张喜梅当庭自己也做了辩护,坚持无罪。认为自己做好人没有错,没有给任何人造成伤害,自己没有犯罪。但是,高阳县法院法官、高阳县检察院检察官罔顾事实,错用法律条文,枉判张喜梅三年半,并勒索罚金一万元。张喜梅不服这非法判决,上诉至保定市中级法院。保定市中级法院根本不开庭审理,即维持冤判。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日,法轮功学员郭志萍被保定市高阳县检察院非法起诉到高阳县法院。高阳县检察院公诉人杨帆。高阳县法院主办人:刑庭副厅长 郑飞(女)。
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上午九点,高阳县检察院、法院在保定市看守所再次对郭志萍开庭。合议庭仍只有三名法官,依旧没有陪审员。法官解释:仍未选出陪审员。
郭志萍八十多岁的大姐再次被禁止旁听。法官称经请示“上级”,仍不允许她进入,仅允许两名亲属旁听。尽管大姐多次要求旁听,仍被拒绝,最终只有一名亲属进入旁听。
庭审调查阶段,郭志萍陈述自己这些年来遭受迫害给家庭与亲友造成的伤害:1.二零二一年她被非法关押期间丈夫离世;2.儿子的家庭受到影响;3.友人的丈夫因惊吓导致病情急剧恶化;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被绑架送看守所体检时查出胃囊肿,看守所拒收,公安局却利用关系强行将人收押;5.退卷补充阶段,公安拍桌子、恐吓逼供,造成严重心理伤害,以致庭上情绪激动难以控制。
律师针对公诉人所谓“证据”提出辩护意见:
1.所有录像与图片中,没有一张显示郭志萍正在张贴不干胶。 搜查物品中也没有任何不干胶,只有书籍、打印纸、手机、人民币及几张贴画。仅凭夜间行动轨迹认定她张贴不干胶,不能作为定罪证据。2.被扣押的书籍是一九九四年广电部公开发表的国家合法出版物,不能认定为邪教宣传品。3.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法官以“时间不够,怕影响当事人吃午餐”为由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