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4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平編譯報導)據《國家郵報》報導,卑詩居民多徹提(Robert Docherty)2010年從皮爾遜機場出境飛往哥斯達黎加時,攜帶逾1萬元現金,但他巧妙地按出關時匯率,將現金兌換成9880美元和335加元,正好在申報豁免範圍內,得以順利出關。
倒霉的是, 2天後他飛回加拿大在機場入關時,美元已經上漲了一點點,使其攜帶現金超過1萬美元大關,且被貨幣緝毒犬嗅出,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官員現查當天央行匯率後,將其所有現金作為犯罪所得嫌疑金沒收。
截止目前,多徹提在2級申訴中均敗訴,錢再也拿不回來了。聯邦法庭在裁決中審判:本案中,當事人遊走在法律風口太近,如果不是因貪婪,當事人本不會上庭打官司。
隨後,多徹提又上訴至聯邦上訴法庭,稱這筆錢是自己和女兒的繼承所得,是用於野生蘑菇生意的現金資金,自己當時是拿這筆錢購買海外房產,根本就沒想隱瞞這筆錢,只是想辦法將錢兌換在申請上限以下而已,政府這麼對待自己,是因為自己以前有犯罪前科,純屬偏見和歧視。
上訴法庭則認為,1萬元現金上限已經很高,在國際邊境攜帶大筆現金,已經明顯說明這筆錢就是犯罪所得。
上訴法庭法官代表法官佩裡提埃(J.D. Denis Pelletier)裁定,多徹提幾乎沒有任何生意記錄,來證明這筆現金的來源;任何人當然有權自行安排,盡量少留下些財務帳目,但此舉弊端是,一旦現金來源被追查,當事人就很難證明現金合法性和來源,政府在追查洗錢和恐怖組織資金來源時,有權追問離境當事人手中超過申報規定的現金來源的合理理由,但本案中,多徹提解釋無法得到證實,也就是相當於零解釋,因此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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