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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修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2003-08-21 20:4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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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一日電)中國大陸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公布新修訂的「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修訂後的條例刪除原條例中與「收容遣送」相關規定,但是保留暫住證的辦理以及流動人員管理費的徵收等規定。

廣州日報報導,修訂後的條例保留關於暫住證的辦理、流動人員管理費的徵收等規定。根據規定,在廣東省經商、就業的流動人員,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以及暫住地合法居住場所等證明,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廣東省流動人員暫住證。

至於受雇於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的流動人員,則由雇用單位或僱主負責申領暫住證。在廣東省領取暫住證的流動人員則應當繳納流動人員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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