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3日訊】所謂“七一講話”的期盼落空后,大陸精英們又將熱情轉向“第四次修憲”,呼喚通過“党主立憲”來推動政改。在大陸,推動政治改革的期望和努力一再受挫,精英們大都認同:既然推動中國社會轉型的主動權在中共手中,那,成本最小的政改方式只能在當局主導下進行,也就是由党內開始。所以,寄希望于中共內部的開明派,采取迂回策略談論政改,遂成為人們的無奈選擇,出自智囊之手的“政改報告”私下流行,公開張揚的“政改行政化”和“政改法制化”,等等,“党內民主”被炒得沸沸揚揚,再次激起了許多大陸知識分子“致君堯舜”的熱情。
特別是十六大前后,大陸主流精英們的依附慣性之深入骨髓,已經到了這樣的程度:
只有一心體諒統治者的難處才是善意的,一味原諒統治者的失誤才是寬容的,頑強地拐彎抹角地進諫才是負責的,從字縫里讀出“新政”的微言大義才是智能的,在統治者恩准的范圍內發言才是理性的,全力追捧統治者的任何一點點善治才是建設性的,承認改革的政績合法性才是現實的,在接受改革的主導權由官方操控的基礎上的出謀划策才是負責的,等待恩賜的小康且吃飽了就感恩才算良民,……
總之,或以“上折子”的卑微姿態仰視統治者,或以道義优勢原諒道義劣勢的寬容姿態原諒暴政,才是民間的“政治正确”。而民間的體制外角度和無權者立場、爭取個人的基本自由權利和擴大民間的獨立資源的訴求等等任何言行,即便不是惡意的,起碼也是情緒化的、非理性的、不現實的、不寬容的、破坏性的。好象中共政權對民間社會已經很“寬容”了,也好象獨裁體制內部已經開始生長著“自覺虧欠”反省萌芽,只要民間施以寬容的雨露,政權就會做出“知恥近乎勇”的回應;也好象中國已經存在著一個專門与政府唱對台戲的獨立民間社會了,再不緩和与政權的對立立場,再不主動尋求与政權的合作,就只能是兩敗俱傷,在兩种悲慘結局中進行最差的選擇:要是政權對民間反抗的更剛性的鎮壓,將導致更深重的人權大災難,使政治改革更為難以啟動;要是底層暴民發動的革命,將改革積累的成果毀于一旦,最后結局很可能是玉石俱焚的社會秩序解體。所以,用制造政改導致“崩潰論”可怕前景,為“跛足穩定論”的絕對合理進行辯護,已經成為最流行的思潮。
現在,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即將召開,核心議題之一便是修憲,使本來就已經被熱炒的“党主立憲論”再次升溫。然而,我認為,把“党主立憲”視為漸進改革的可操作方式之一,与歡呼“党內民主”的思潮一樣,不過是依附性精英們對政改路徑選擇的迷思,其前提是放棄民間立場而完全依附于中共當局。
一、被中共獨占的中國憲法
玩弄漂亮詞句,向來是中共的拿手好戲,看看中共在奪取政權前高喊的“自由民主人權”的漂亮詞句(參見笑蜀所編《民主的先聲》一書),再看看中共掌權五十多年的獨裁統治肆意踐踏人權的歷史,中共几乎每天都在不厭其煩地重复漂亮詞句,而漂亮詞句掩蓋下的丑陋統治也是每天都在重复的現實。“立党為公”和“執政為民”,絕非胡錦濤的發明,而是中共掌權之初就宣稱過的,只不過每一任党魁所用的表面詞句“与時俱進”罷了。然而,無論在陝北的地方割据時期,還是在奪取全國政權之后,中共何時放棄過他們一党對公權力的壟斷?何曾把人民利益放在党的利益之上?即便不提中共已經制造和正在制造的人禍,僅就現政權強調“依法治國”而言,中共的權力自私也昭然若揭。
權力自私必然導致權力狂妄。中共想代表什就自行宣布代表了,根本不必征得被代表者的同意,中共也不覺得在宣示某一政綱之前,有必要征詢被代表者的意見。事實上,現在的依附型精英們所津津樂道的“党主立憲”,絕非漸進式的政治改革法治化,因為1949年后中國的政治常識一再表明,中共體制一直是“党主立憲”的體制,所有的“制憲、修憲、釋憲和行憲”,哪一次不是“党主”?中共何嘗讓他人染指過“根本大法”的制定、解釋、修改和實施,而且中共的行憲,只在實行憲法規定的“堅持党的核心地位”上全力以赴,而對其它憲法條款則采取束之高閣的態度。然而,那些力主“政治改革法制化”和“党主立憲”的精英們,卻從來沒有面對過這樣的政治常識。他們甚至認為中國的現行憲法“已經不錯了”,關鍵不在于“修憲”,而是“如何落實憲政”。
改革時期的強調“依法治國”,之所以被視為巨大的進步,只因為有“文革”式的無法無天時代的背景,實質上并沒有改變“党權至上”的制度現實:如果就中共將憲法中的其它條款束之高閣而言,可以說中國是“有憲法而無憲政”;但如果就中共堅定不移地實行党權憲法而言,決不能說“有憲法而無憲政”,而只能說中國的憲法不是“人權憲法”而是“党權憲法”,中共在實施党權憲法上從不含糊、從來堅定不移,從來一以貫之。問題只在于:党權憲法的文本本身就違背了普世正義的“人權至上”和“有限政府”的立憲原則,而是始終把“党權至上”作為立憲的核心原則,對政權机构只授權而不限權,對公民權利只有文本上的列舉而無事實上的保障。也就是說,世界大多數國家的立憲,皆遵循限制政府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的普世立憲原則,其憲政進程就是不斷完善對政治權力的約束和擴展基本人權、自由的過程。這一原則和這一進程,在根本上与党權至上的党國體制相沖突。同時,憲政是由立憲、修憲、釋憲、行憲、違憲的審查与追究构成的一套完整體系,任何一環的缺失都可能導致憲政的流產。
在中國,從1954年第一部憲法的實施,中共治下的立憲歷史已經接近半個世紀了,但從來沒有真正触動過党權憲法,不僅是立憲原則与普世正義相反,而且在憲法演變的過程中,既沒有對立憲原則的不斷修正,更缺乏違憲的審查与追究的制度,五十年的憲法演進過程中,居然沒有處理過一起憲法爭議或違憲案件。而沒有獨立的行憲和違憲審查制度,即使是憲法已經賦予的權利,公民對這些權利的訴求也是難以實現的。恰恰相反,中國憲法,既是用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對党權至上體制的加冕,也是為不同時期的中共政權及其党魁進行歌功頌德的“党譜”。正如劉少奇把1954年憲法的宗旨概括為:“憲法草案把全國人民在中國共產党和毛主席領導下作過的許多事情都寫上了;把現在已經開始做、以后應當做又能夠做的事情也寫上了。”當時的著名法學家張友漁在討論五四憲法草案時,對憲法作為中共統治工具的性質做了更為明确的表述,他說:“憲法表現統治階級的意志,鞏固統治階級的專政,將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制度和國家机构規定下來,鞏固下來。”而這种把法律作為執政集團的統治工具的思想,早在1949年2月中共中央發布的《關于廢除國民党的“六法全書”与确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中就有明确的表述:“法律是統治階級以武裝強制執行的所謂國家意識形態。法律和國家一樣,只是保護一定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再進一步追溯,這樣的表述來自前蘇聯的,早在上世紀三十年代,前蘇聯法學家維辛斯基就赤裸裸地公開宣揚這种獨裁主義的法律工具論:“法是以立法形式規定的表現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則和為國家政權認可的風俗習慣和公共生活規則的總和,國家為了保護、鞏固和發展對于統治階級有利的和愜意的社會關系和秩序,以強制力量保證它的施行。”(以上所引證的資料,請參見郭為桂:《從法律工具主義到法律虛無主義——我國社會主義憲政建設初期的歷史命運》一文,“憲政論衡网站”)
用今天中共高官的時髦語言來表述,就該換成“依法治國,既是為了將党的意志及其大政方針法律化,也是為改革開放保駕護航”。現在,中共又要“党主修憲”了,已經宣布成立以吳邦國為首的修憲領導小組,正在進行第四次修憲的准備,然而,這种事先張揚的修憲的核心內容,不過是為又一位垂槍听政的太上皇的“憲法加冕”而已——將老党魁江澤民的“三個代表”寫進憲法序言。套用劉少奇的話來說就是:第二次修憲和第三次修憲,是為了“把中國共產党和鄧小平領導作過的許多事情寫上”,第四次修憲是為了“把中國共產党和江澤民領導作過的許多事情寫上。”
直到現在,中國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經過三次修憲后,仍然規定中共作為領導核心的至上地位。也就是說,在權力就是法律、中共永遠偉光正、有權就有思想的中共體制之下,中國憲法根本就不具有現代憲政的基本品質,而僅僅是党綱的意識形態宣示,是一党的權力意志轉化為國家大法,是每一党魁的“思想創新”變成最高法律,是一党的階段性權益性的統治方針政策變成“修憲”的根据,甚至是把某些根本不具有法律特征的党國口號塞進憲法。如,昨天是“完全的計划經濟和公有制”,今天是“以計划和國有為主而以市場和非國有經濟為輔”,后天又改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主”……這樣的修改,与其叫“与時俱進”,不如叫“隨机應變”。再如,把“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勞動光榮”、“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等一党的宣傳口號寫進憲法,真可謂“金口玉牙”。中共修改憲法与其歷史編纂一樣,想怎樣寫就可以怎樣寫。
過不了多久,老党魁的“三個代表”又要入憲了。如果在中共17大上江澤民全退而胡錦濤連任党魁,并獨攬党政軍三大權力,說不定“新三民主義”也要擠進“偉大思想”的“与時俱進”的行列中,成為馬克思主義的又一“最新成果”。果真如此,從“毛思想”到“鄧理論”到“江重要思想”再到“胡更重要思想”(現在,還無以明之“胡錦濤思想”在憲法中如何表述,故而先假定為“更重要思想”吧),加上洋祖宗馬克思主義,被眾多“与時俱進的思想創新”充斥的中國憲法將變得愈發擁擠,也該更名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偉大思想匯展中心”的展覽指南了,而偌大的中國便是“偉大思想的匯展中心”,十几億民眾只能作為參觀者和學習者。隨著“偉大思想”的不斷“与時俱進”,中國人就有福了,因為可以“活到老、學到老。”
一句話,中共憲法不過是包裝党國體制和實質人治的“偽憲法”。
二、為一党私利而立法釋法執法
當下中國,中共的意識形態早已喪失了感召力和勸誘力,經過跛足改革的民間,權利意識空前覺醒,毛澤東時代對民眾的強大精神控制不可能得到恢复。所以,中共的維權只能越來越依重于兩大策略:一為經濟高增長,二為加強法治。十五大以來,中共高層對人大立法工作格外重視,打著“依法治國”的旗號大量立法,致使法网越來越密。而最大的悲哀在于,中共政權不斷強調的“依法治國”,似乎得到依附性精英們不加思索的肯定,被譽為高明的“法制化”轉型策略。
中共這樣做,一方面是為了利用与“法治化”這一國際潮流接軌的表面宣示,來爭取國內民意和國際社會的認同,以便增加其政權的“內外合法性”,其中,由于加入WTO的壓力,使中共的經濟立法還有某些局部進步,即用“依法治國”的手段來達到獲取政權合法性的目的。另一方面,是為了用更多的法律來應對來自各方面的挑戰,使其對內鎮壓的恐怖統治“合法化”。特別是隨著各种社會危机和民間不滿的加劇,底層維權運動向組織化擴展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于是,將民間反抗消滅于分散的萌芽狀態,便成為中共的既定方針,“惡法治國”也就愈發成為中共維持穩定的殺手。在這方面,中共完全不顧立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不但通過修改憲法來适應其統治策略的變化,而且飛速出台一個個“惡法”,比如1982年的“收容遣送辦法”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9年出台的關于“示威游行”和“民間組織”的法律法規,1999年的“邪教法”,2002年頒布的《互聯网管理條例》等,以及逼迫港府就23條立法,無一例外地是“惡法治國”的典范。更有甚者,中共的人大僅僅是為了滿足最高統治者的個人權力偏好而隨意立法,如為法輪功量身定做的邪教法,就是為江澤民個人的權力恐懼而立法的典型。以上法律都是中共意欲把打擊异見的傳統手段加以合法化的努力。
即便是經濟領域的市場准入制度和懲罰性法律條款,也是為了一党私利而制定的,主要為了維護党產的安全、增值和壟斷。比如,模糊的產權界定,股市准入條款、對民間融資的限制、各類法律中有關金融犯罪條款,其核心顯然都是為了維護党產的壟斷地位,因為党產是党權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的党權壟斷就導致經濟上的党產壟斷。所以,無論党營企業和党有銀行多腐敗低效,當局也要給予其政策上法律上的优惠待遇;而民營企業和私人資本無論多高效,當局仍然要對其施加政策上法律上的歧視。
比如,受到社會各界關注的“孫大午非法融資案”中,即便拋開地方政府的公報私仇和最高當局打擊政治异見的原因不談,僅就以“非法融資”的罪名指控孫大午而言,也是典型的“惡法治國”。眾多學者專家已經指出:由于融資的國家壟斷,使私營企業的融資阻力重重,一方面,向國有銀行進行成本極高的融資,基本免不了權錢交易(行賄)之罪,另一方面冒著違法違規的風險在民間融資,很難逃脫非法融資之罪,實際上是惡法之罪。而類似孫大午這樣的优秀農民企業家,一反其它富人的行為方式,非但不攀權附貴和歌功頌德,不愿意与國有銀行玩權錢交易式的融資游戲,反而專門結交思想開明的知識分子,公開揭露壓在農民身上的“八座大山”,采取自發的民間融資方式。所以,在中國特色的“依法治國”中,對遍及民間的自發融資當局并不認真,而一旦當局發現孫大午這樣的農民企業家的不斷壯大,將在政治上對現行體制构成挑戰,當局必然要利用模糊的法律進行整治,于是,孫大午及其大午集團就成為這种惡法的受害者。
孫大午的遭遇,非常典型地凸現了中共“依法治國”策略的陰毒,在立法上和執法上,中共有意保持某种灰色模糊的狀態,法條本身的模糊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灰色,可以為統治者的任意解釋和打擊异己提供極大便利,既可以鎮壓民間异見,更可以清洗權貴集團內的政治對手;既可以依法掠奪民間資源和私人資產,也可以懲治貪官和富豪來緩解民憤。最為奇特的中國特色是,一方面抓緊出台各類法規,另一方面又縱容現實中普遍的違法違規的潛規則交易,實質上要達到的是一箭雙雕的目的:既要為權貴們的瓜分和掠奪提供方便,又為手握釋法執法的大權最高當局打擊挑戰者提供方便,反正釋法的權威和抓人的權力在我手中,而每個高官和富豪又都免不了灰色交易,我想整誰都會找到一大堆違法違規的證据,只要還想高升或發財的人,都必須与我合作,否則就可能面臨深陷囹圄且人財兩空的慘劇。
在行政法規方面,正如專門研究行政法規的法學博士包万超指出的那樣:首先,國務院所有的行政條例,只不過是辦事的參考。法律是空洞的,甚至是搞笑的。比如,關于新聞、影視、出版的條例,規定違反以下要求的外國影片不能引進,即違反憲法、違反善良風俗、有害社會風化的、宣傳暴力、對青少年有侵犯、主題庸俗,包博士指出:“這就很好笑了,如果主題庸俗也寫進了法律的話,就意味著全國只辦一份報紙《人民日報》,因為大家都跟著它抄的。”其次,中國政府面臨的制度約束非常少,所以政府能通過立法來獲取最大的利益——擴張權力。包博士在考察了國務院2000年的所有規章發現:70%的規定都与設立了新的權力相關,而基本沒有規定權利以及政府部門的義務。所以,包博士認為:這樣的法規全部是不合法的,“因為它不具有法律規章最基本的特點:規定權利和義務。”“國家藥品管理局從1998年起頒布的所有規章沒有一部是合法的。……在這里面規定都是審批、許可、懲罰權,國家藥品管理局既是管理者,又是監督者,它既頒布法律又檢查收費。在十八部規章里面只有五部稍微提了一下政府的責任,但是只規定了濫用權力會依法給于處分,至于怎處分就沒有下文了。22部電信規章只有六部一筆帶過責任,而且也是一樣的模糊。”(見《天則雙周講座237次——憲政路上的絆腳石与推動力》)
由此可見,改革以來中共提倡的“依法治國”,不過是“權力治國”的法律包裝而已,而在權力的背后是政權及其權貴的既得利益。毛澤東時代的思想和利益的雙重控制,轉變為鄧江時代赤裸裸的利益要挾,中共現在對體制內官員和民營富豪的控制,根本無法指望意識形態說教發揮作用,而只能依賴于利益杠杆來維系私人效忠:服從者將得到超額既得利益,而不服從者將付出超額代价,反腐敗明明是權力高于法律的游戲,卻偏偏要冠以“依法治國”的口號。除此之外,還有另一重目的:在民怨沸騰之時,以拋出替罪羊的方式來收買民心。在此情況下,“依法治國”就成為中共的策略選擇。
三、中共對司法的壟斷
憲法所保證的党權至上體制,導致非常荒唐的“依法治國”:在毛澤東時代,中共的每一項政策和領袖的每一句語錄都是政治行為,而這种政治行為有悖法治精神的中國特色,就在于發布政令的統治者本身就是合法性來源,毛澤東本身就是“毛澤東語錄及其政治決策”的合法性依据。現在,中共為了緩解合法性危机而高喊“依法治國”的口號,并企圖用法律來包裝權力意志(党魁個人及其大小官僚的意志和中央及其各級衙門的政策),而實質上,党管司法仍然是中國的制度現實,“依法治國”也就只能是政治化和權力化的政策治國,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法委和中紀委,雖然在憲法中沒有被賦予任何司法權力,但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二者卻具有至高無上的司法權力,凡是重大案件都要由党的机构做出決定,這兩個党的權力机构在干預和行使司法權力時,實質上要听從中共党委或某一中共高官的指令。
從制度正義的角度講,只有獨立的司法系統、新聞媒體、民間社會和分權机制,才能對政治權力形成有效制約,才是最有效的實現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的善制;而政治權力(党權及其高官)干預司法——即便是審判四人幫、懲治腐敗官員或干預人權個案,都是無視公正和踐踏人權的惡政。凌駕于普世正義和司法權威之上的政治權力,對腐敗和人權的個案進行干預,中止腐敗和迫害只是極為罕見的行為,而延續腐敗和迫害則是中共官方的慣例,二者的比例完全可以用“一毛”和“九牛”之比來形容。換言之,高官們或屈于內外壓力、或基于爭權奪利和收買民心的需要,甚至是基于一時的良心發現,對几個腐敗高官痛下殺手或在民怨沸騰的某一個案中保護了受害者的人權,也只是人治化的偶然行為,無法中止制度性的吏治腐敗和踐踏人權的惡政惡法,也就不能在制度上制約政治權力的濫用和保證人權從此不再受到侵犯和剝奪。
比如,前不久出現的孫志剛案,如果按照“依法治國”的邏輯,就完全可以由司法机构獨立解決,但在中國卻要勞中共政治局的常委和委員等高官的大駕。這些高官的介入只能說明:
1、沒有獨立司法來保障人權,而只有手握巨大政治權力的高官才能為民伸冤。
2、利用壟斷權力來顯示父母官的仁政和對司法的主宰。
3、高官出面為孫志剛伸冤,必須在幕后進行利益權衡之后才有可能,其干預底線是:非但不會触動獨裁政權的根本,反而會為現政府贏得民心!
4、通過高官干預司法來為民伸冤,撈取“政績資本”和“清官美譽”。
在政治權力凌駕于整個社會和全體國民之上的制度中,權力壟斷的弊端不僅導致“低效”和“惡治”,更導致對所謂的“政績”和“善治”的壟斷,在中國,對民眾最具迷惑性的案例,恰恰是那些深得民心的“偽法律審判”,比如對“四人幫”的審判、為某些冤案平反、把腐敗高官繩之以法和周期性嚴打的從重從快,而這恰恰是中共借以贏得民心和延續統治的牧民術。這种壟斷的霸道,甚至要把一切“善人善事”納入中共的成績單中,甚至一次見義勇為、一枚奧運金牌、一种敬業精神、一季小麥丰收、一項科技發明、一村脫貧致富、一部优秀作品、一家和睦相處等等,都是中共的英明領導的證明,是大家努力學習、深刻領會和活學活用“最高指示”(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結果。這樣的壟斷式自我貼金,在央視新聞聯播中几乎每天都能看到。而做了善事的善人也很知趣,一面對記者采訪的鏡頭,無論自己做善事的個人動机如何,也不能誠實地表白自己的想法,而只能上綱上線,一方面把自己貶低為無足輕重的角色,另一方面把成績歸功于“党組織”、“領導人”或“祖國”、“集體”。7月28日,胡錦濤在全國防治非典工作會議發表講話,總結出八條經驗的核心,就是党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党委、政府“認真負責、靠前指揮,充分發揮了中流砥柱作用。”如此“依法治國”,完全是公權力的一党私占,是党權高于民權國權和高于律法,哪有一點“為公為民”和“法治”的影子!
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實行“法治”,關鍵不在于政府部門制定了多少法律法規,而在于權力、人權与法律之間的關系如何界定:法律源于保障人權的普世正義,還是人權受到法律的強制性剝奪?是權力來源于法律并遵從法律來行使權力,還是法律來源于權力并成為權力的工具?或者說,法治秩序是基于人們的自愿認同而在內部建立建立起來的,而不是強權從外部強加于人的,即便是為了行善而進行的強制,也与為了作惡而進行的強制一樣,只能是奴役。前者是現代政治文明中的“真法治”,其底線原則是“為了保障個人自由權利而實行法治”,意味著人的自由能夠依賴一种對所有人平等相待的穩定規則,而不受獨裁專斷的權力意志和歧視性規則的強制;后者是前現代政治野蠻中的“偽法治”,其最高原則是“為了獨裁的統治權力才實行法制”,意味著權力獨裁靠歧視性規則來對人們進行強制。
中國體制与“人是目的而非工具”的普世道義相反,基本沒有受到制度保障的人權,也就沒有獨立的個體和司法,而只有政治權力實現其私利的工具。党組織是工具,政府机构是工具,意識形態是工具,法律是工具,軍隊警察是工具,每個人也是工具。這是一個只有工具而沒有目的的國家,人被當作工具而頻繁更換,卻沒有符合人性的目標。當這工具能夠為政治權力所利用、并為其利益增值時,你就是“社會精英”或“國家棟梁”或“模范順民”,會受到政治權力的嘉獎,享受到政治權力所恩賜的种种优惠;而當這工具不能為政治權力所利用并有損于權貴們的私利時,你就是“社會賤民”或“國家敵人”或“暴民”,等待你的就是全民大批判,就是收容所、勞教所和監獄,甚至就是死無葬身之地。
法治正義的重要原則之一是“平等對待”,而中國卻沒這樣的司法正義。同樣的非法融資,孫大午被逮捕、公司被官方接受,而李鵬的儿子李小鵬卻至今逍遙法外;同樣是高官的權力腐敗,陳希同就會因內部權爭而鋃鐺入獄,而賈慶林卻因最高層的庇護而節節高升。在孫志剛案中,那些護工及其被收容人員与正式執法人員所受到的處罰就有天壤之別,追究有關權力机關及執法者的責任的避重就輕,把一些不具有正式執法身份的涉案者當作替罪羊,而背后的指使者則得以逃脫嚴厲的處罰。如此追究,也是制度非正義之必然。
更嚴重的法律歧視發生政治案件領域。比如,最近,中共最高檢察院對超期羈押頑症進行整治,在5-7月間開展全國性大檢查,副檢察長趙登舉在新聞發布會上向社會透漏:1998年至2002年,檢察机關累計監督糾正超期羈押30余万人次;自5月開展超期羈押專項清理工作以來,截至7月21日,全國檢察机關累計糾正檢察辦案階段超期羈押359人,現在已經沒有一個人被檢察机關超期羈押。然而,這樣的宣布顯然是在撒謊,因為中國的政治良心犯根本無法得到司法公正的待遇,新青年學會案、劉荻案、黃琦案、楊建利案、何德普案……等等,無一不是超期羈押和律師辯護難的典型案件,但在此次檢察机關對超期羈押案件的清查,無論是30多万人次還是359人,這些良心犯的冤案決不會得到清查。
正如著名政治學家喬· 薩托利所言,“立法者統治”決不是現代政治文明中“法治”,因為,“在法律形式下和采用法律手段進行統治……立法可能是暴虐的專制立法”,而且,“立法者統治是一种真正的立法狂的結果,是一种可怕的法律膨脹。……法律膨脹本身就敗坏了法律的聲譽。”“法律泛濫不僅會貶低法律的价值,而且還敗坏法律的質量。”立法者統治將使被統治者“習慣于接受國家的全部命令,即把任何命令作為法律接受下來。”于是,政治家、立法者和法官的角色發生混淆或干脆就合而為一,最高政治領袖也是最高立法者和最權威法官。更可怕的是,“一旦我們習慣了立法者統治,‘統治’也就騰出了一只相對于法治來說是不受限制的手。這意味著憲法法制的合法鎮壓乃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情。法西斯主義攫取權力之后,這种演變就悄悄地開始了,几乎沒有引起注意,而且其連續性實際上沒有中斷過,這种事已經發生過了,并且有可能再次發生。”“當法治轉變為立法者統治時,總的來說也就打開了通向最巧妙的壓制形式的方便之門:‘以法律的名義’進行的壓制。”(見《民主新論》,東方出版社1993年版P332—334,馮克利、閻克文譯)
中國的民眾和各級官僚,不就是把政權的“所有命令當作法律嗎”?比如,孫志剛案、李思怡案、張斌案三大命案,之所以能夠順利進入司法程序,其主要動力不是來自司法机构本身,而是來自政治局常委羅干、政治局委員周永康和張德江等高官的批示;再如,當下中共正在進行的党營媒體換制的改革(由事業單位變成企業實體),最初的發動者和最終的決策者都是中共中央宣傳部,并被境外媒體稱之為“李長春新政”;如此靠高官個人的權力干預的制度現實,豈不是對中共宣揚的“依法治國”的莫大諷刺。
事實上,中共現政權所奉行的“依法治國”,仍然是毛澤東所公開宣揚的“以權力命令治國”,在1958年8月北戴河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毛澤東說:“我們每個決議都是法,開會也是法。”當下的依附性精英們大力推荐的“政治改革法制化”和“党主立憲”,不正是薩托利批判的“立法者統治”和“以法律的名義進行的壓制”嗎!
四、民間如何參与第四次修憲
要改變“党主立憲”的現行制度,必須有民間自發維權運動逐漸加大的壓力,中共主導的第四次修憲正好為民間壓力提供了机會。
香港23條立法危机全過程,已經對大陸修憲提供了丰富的啟示。從港府提出23條立法的第一天起,整個香港社會就一直進行著廣泛的討論,七一大游行不過港人對23條的質疑和反對的一次集中表達。港府也在不斷加大的民意壓力之下,被迫向社會各界做出釋法解釋和自我辯護,并在50万人上街之后做出了三項重大修改,最后又因田北俊的倒戈而押后二讀,并導致兩名港府高官辭職。大陸民眾應該學習港人的榜樣,對中共主導的第四次修憲施加足夠的民間壓力;中共政權更應該汲取逼迫港府就23條立法失敗的教訓,改變現行的修憲程序。
民間的工商集團和工會、非正式農民組織作為利益代表集團,知識分子作為意見代表,應該主動而積極地參与第四次修憲,民間策略應該建立在“取法乎上而得其中”的原則,不管在短期內能否達致民間的修憲目標,也不能跟在當局的修憲原則后面拾遺補缺,而應該提出超越官方思路的民間方案。
1、堅守民間的立憲原則。不能按照官方設定的修憲底線和囿于官方划出的修憲范圍,而應該對中國憲法的立憲原則提出根本質疑和替代性原則,這包括:
——以“人權至上”的原則代替“党權至上”的原則,切實保障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結社自由、遷移自由和私有產權等基本人權;
——以對政治權力的限制原則代替單純的授權原則,明确划出各類政府權力的界限;
——以民眾授權原則代替政党內部的私私相授,落實以平等選舉權為核心的民間政治參与權利,保障民眾以請愿、示威、游行等和平方式表達訴求的權利;
——以意識形態的中立化原則代替意識形態偏好原則。具體而言,必須對“三個代表”入憲提出質疑,而且,這种質疑不只是在同意“三個代表”入憲的基礎上進行詞句修改,而是要求從根本上廢除“党魁思想”入憲的党國傳統,也就是不允許任何政党(利益集團)的意識形態宣示變成國家根本大法。在阻止“三個代表”入憲的同時,廢除“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憲法地位。換言之,与其把江澤民的“三個代表”寫入憲法,不如把中國傳統中的优秀政治思想遺產寫進憲法,比如流傳甚廣的政治名言:“民為重,社稷次之,君為輕”(孟子語),“君人者以百姓為天”(管仲語),“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史記。卷四。周本紀。第四》),“以自由為體,以民主為用”(嚴复語)……。
2、要求改變現行的修憲程序。必須重申政府決策(立法)与民意授權之間的關系,強調民間參与公共事務的合法權利,特別是對于關系到社會公益和公民權益的重大政治決策,比如修憲問題上,必須公開征詢民間的意愿,開放全社會范圍內的修憲討論,而不能黑箱操作和一意孤行。當修憲的意圖、程序及其條款引發社會爭議之時,只要民間嚴守和平方式,就必須讓民間意見得到充分的釋放,政府必須向社會充分征詢,允許社會的充分辯論,傾听來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見;如果民意所爭只在于立法條款,那政府還可以在吸納主流民意的基礎上,對爭議條款進行修改,然后再交付民意討論,直到民意多數認同為止;如果民意或人大代表的意見在根本上對立法意圖提出質疑和反對,政府就必須向公眾做出詳盡的說明和解釋,直到民眾清楚地理解政府意圖為止;如果政府的解釋仍然無法被多數的民意和人大代表所接受,那政府就只有兩种選擇:要擱置,要取消。
換言之,就具體的修憲程序而言,即便在許多“務實派”看來毫無可行性的修憲建議,民間參与也不應該默認官方獨攬修憲大權的現狀,而應該堅守如下民間目標:
——擁有立法權的政府机關,有義務向人民公布和解釋有關立法和修憲條款,把修憲程序的黑箱操作改為公開操作,在修憲信息的發布上必須尊重民眾的知情權,适時向社會公開修憲草案。 ——超越修憲的權力化立場,要求改變現行的党主修憲的程序規則提出修憲建議的權力主體,“以民意主導代替党的主導”的目標,起碼應該以“人大和政協主導代替中共政治局主導”,具有主導性的修憲建議的提出,應該由中共政治局(党的權力机构)改為人大常委會或法定人數的人大代表或民間團體。 ——在具體的修憲咨詢方式上,突破修憲咨詢的精英化傳統,把傳統的小范圍內部咨詢方式(在人大、政協的內部和極少數御用精英中間進行咨詢),而要求擴大修憲咨詢的范圍,在向全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開放咨詢的和同時,也應該向社會各界公開咨詢。
3、針對中央權力架构的分權不足和地方自治權力不足的現狀,民間應該要求在修憲中明确:
——人大相對于党權及其行政權的獨立的立法權和監督權,也要改變政協的單純的咨詢地位,而賦予其類似上議院的實質性權力。
——司法權力相對于党權及其行政權力的獨立性,特別要在憲法中明确:党的紀檢委不得干預司法,改變各級政法委對司法權的操控。
——必須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分權界限,開啟地方的憲政性自治,特別要在組織上和人事上下放授權,每一地方的行政權力應該是由該地民眾授予,起碼要由該地方的人大授予,而不是由中央的壟斷任命授予。
——對于少數民族自治區,應該給予其充分的自治權力,改變自治區的最高決策權掌握在漢人手中的現行體制,給予類似西藏這樣的宗教民族以充分的信仰自由,不能強制藏傳佛教徒必須同時認同中共的意識形態。
需要強調的是,在中國,從憲法層次上改變中央与地方的現行權力格局,對于人權保障具有特殊的重大意義。因為,改變自上而下的授權體制,使地方的民眾和人大能夠具有足夠的權利,有效地限制和監督地方的行政權力,從而改變現行制度的荒唐悖論:各地方政府及其官員,非但不代表不關心管轄區域的民眾利益,反而成為侵犯民眾人權的主體,而中央政府卻成為地方民眾利益的代表和民眾維權的靠山,地方民眾的合法維權,只能越過地方政府而上訴到中央政府,靠中央對地方的權力濫用進行限制和追究(比如最近發生的孫志剛案)。特別是對于權益受損最嚴重的廣大農民而言,他們維權的合法武器只能是中央的農村政策及其法規,他們討還公正的希望也只能寄托于某位中央大員。
換言之,中央壟斷性授權體制,不僅造成各地方的人權保障的權力空白,而且民間維權和制度維權的社會成本太高,無論是作為個體的百姓,還是作為整體的公益,都為現行體制支付了巨大的額外代价而效率極低。就個體而言,現行體制制造了無數的“上訪專業戶”,含冤的個人為了討個說法而執著地堅持上訪,一告就是十年八年,甚至有人把半生消耗在上訪的路上,有太多的百姓,即便付出傾家蕩產的代价而仍然無法伸冤(請參見張平的《天网》或盧躍剛的《大國寡民》)。就公益而言,中央為了緩解民怨沸騰的壓力,每一中央級的權力部門每一年都要進行各類全國性大檢查,興師動眾且勞民傷財,而實質性的效果卻微乎其微,風頭一過又恢复原狀,上級的檢查組一走而上告人就遭殃。即便假定中央政府或某位政治局常委真心關注民眾權益,也的确想約束地方的濫用權力和整治地方的權力惡霸,然而,中央越過地方而成為民眾維權所依靠的合法性主體,大都因維權成本的高昂而導致低效甚至無效:自下而上的是上訪告狀的漫長過程,自上而下的是代理鏈過長的層層批示過程。
比如,村民与村党支部書記發生利益沖突,大都采取上告的方式,先告到鄉,無法解決;再告到縣城,還無法解決;再上告到市或省城,仍然無法解決;最后就只能上告到北京。只有極少數被爆光的冤案能夠得到某种程度的伸冤,絕大多數只能無功而返。即便北京的某大員被上訪者打動而做出批示,制度維權又開始了新一輪漫長的批示旅行,由北京到省城,由省城到地市,由地市到縣城,又縣城到鄉鎮,必要時,還要有中央匯同省、市、縣、鄉的各級官員組成工作組或調查組,進駐基層農村……(請參見李昌平的《我向總理說實話》),如此漫長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維權鏈條,要想真正有效,僅就經濟成本而言,其代价之高昂,不僅分散的納稅人無力承受,即便是中央財政也無力承擔。
現在,大陸民間已經開始小范圍的修憲討論(比如知識界先后在上海和青島舉行了兩個修憲討論會),并形成了民間的修憲建議,提出近期、中期和遠期的三階段修憲目標。民間网站“憲政論衡”從開辦以來,一直關注大陸的憲政建設,為民間的憲政討論提供了開放的發言平台,集中了贊成与反對之間的尖銳交鋒。但是,如今的討論,范圍太小、精英色彩太重、媒體爆光的公開性遠遠不夠。所以,民間的修憲討論,最該推動的是走出少數精英的圈子,盡可能擴大范圍、借助于网絡平台進行民間的討論動員和意見凝聚,爭取使民間討論由小圈子走向全社會,由网絡平台走向影視媒體和紙媒體,使修憲變成普通百姓也關注的話題。
2003年8月14日于北京家中
(民主中國2003年9月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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