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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中國大陸人民來台捺指紋 僅限團聚居留定居

2004-04-1714:2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00: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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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七日電)台灣警政署今天強調,中國大陸人民來台按捺指紋規定僅適用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的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至於以探親、探病、觀光及專業人士身分來台,則不須建檔。

有媒體轉述外電報導,聲稱中國大陸人民來台按捺指紋政策,有歧視甚至政治立場解讀,警政署特別做出說明。

警政署表示,內政部四月八日發布「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是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透過指紋建檔有效管理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的大陸地區人民,並非所有來台大陸地區人民皆須按捺指紋。

警政署指出,為落實執行,入出境管理局已透過內政部轉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建置指紋系統,相關系統完成前,暫不實施按捺指紋。

另外,對於媒體轉述外電韓國「朝鮮日報」及上海報紙報導,指「從四月十一日就要開始全面實施按捺」,以及「入出境管理局購入設備的資金不足,台灣決定保留要求中國內地人入境時留指紋的計畫」等說法,則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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