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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愛宗:沒有制度保障的問責制是靠不住的

昝愛宗
2004-04-2910:28 中港台時間|2007-12-0810: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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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9日訊】4月27日,我就毒奶粉“攻陷”大半個中國在網上發表“建議國家工商總局局長王衆孚儘快引咎辭職的公開信”,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市場監管部門失職瀆職責任,有關領導引咎辭職。說起引咎辭職,並不是什麽新的提法,自古以來就有,《現代漢語詞典》對“引咎”一詞的解釋是“把過失歸在自己身上”,而不能推卸責任。進入1949年以來,雖然政府高級官員引咎辭職的人數並不多,但還是有幾個著名的例子可以明鑒的:

1980年8月25日,國務院副總理康世恩因發生在1979年11月25日的“渤海2號”鑽井船事故引咎辭職,被國務院給予記大過處分。事後查明,該次事故造成72人死亡和3700多萬元財産損失,是典型的官僚主義瞎指揮造成的沈船事故,是天津市、石油系統最重大的死亡事故,也是世界海洋石油勘探歷史上少見的。

1980年,全國勞模陳愛武寫信給中紀委,反映當時的商業部長王磊多次到豐澤園飯莊大吃大喝而只交少部分錢的問題。當年10月14日,中紀委就王磊問題發出通報反對不正之風,兩天後,王磊在商業部黨組會議上做初步檢討,請求組織上給予黨紀處分,同時寫信給豐澤園飯莊,要求清查賬目,如數照補。1982年3月,王磊被免去商業部部長職務。  

1987年5月6日-6月2日,大興安嶺林區發生特大森林火災。在大火被撲滅後,林業部部長楊鍾、副部長董智勇先後被撤職。

  1988年3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因1月份三起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接受丁關根辭去鐵道部部長職務的請求;因1月18日的重慶空難事件,給予民航總局局長胡逸洲記大過處分。

1995年4月,在北京市常務副市長王寶森懾於反腐敗威力畏罪自殺後,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因王寶森案件提交了“引咎辭職報告”,但未獲准。1998年2月,陳希同被依法逮捕,被被法院判處16年有期徒刑。

近年來,曾有陝西省長程安東、河南省委書記李克強、交通部部長黃鎮東(現重慶市委書記)、原水利部部長鈕茂生等地方和部委高官因爲重大安全事故而受過行政警告之類的處分。進入2003年以來,前衛生部長張文康、前北京市長孟學農因防治SARS不力被免職;前海軍司令員石雲生、前海軍政治委員楊懷慶在海軍361號潛艇沈沒事件後被免職。

進入2004年以來,中石油總經理馬富才因2003年12月23日重慶井噴事故造成243人死亡上萬人受傷而引咎辭職——4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溫家寶總理接受了馬的辭呈。此後又有一連串的引咎辭職發生:4月15日,北京市密雲縣縣長張文引咎請辭,獲准;4月17日,吉林省吉林市市長剛占標引咎請辭,獲准。

引咎辭職其實就是問責制,對於權力部門的掌權者,哪能光有職權而沒有職責?但是,這裏有個問題,如果引咎辭職只是一次性的,以領導個人意志行事的,沒有長期穩定的制度做保證,那麽這個的問責制就是靠不住的,也就算不上合法化。

引咎辭職的制度設計,最重要的一條就是以切實可行的“逼辭制度”作保障,不辭也得辭,不辭就撤職、罷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引咎辭職制度,不但需要人大、監察等監督機構的監督,還需要強有力的群衆監督、輿論監督等社會監督,無論哪個轄區或哪個職權範圍發生醜聞,不管負責人職務多高,是不是國家領導人,都必須引咎辭職,否則公衆就通過法律保障監督權的媒體反映,天天問責,呼籲當事領導“負該負的責任”,形成強大的“民意”施加壓力,讓真正爲民服務的官員盡職盡責,讓用人機制的操作更加透明。(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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