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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廣州日報社長黎元江受賄判囚

2004-09-10 21:27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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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0日報導】(據明報新聞網報導)原廣州日報社長黎元江因受賄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判囚12年,並罰款10萬元。

新華社報道,1991年8月至2001年6月,被告黎元江在任廣州市委宣傳部副部長、部長,兼廣州日報社編委會總編輯、廣州日報社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3萬元、美金1.9萬元、港幣1萬元。案發後,黎元江退交人民幣48萬餘元、港幣1萬餘元、美元2.4萬餘元。

法院認為,黎元江在決定徵購土地、採購印刷設備及幹部的人事安排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他其後退清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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