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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原副省長劉克田受賄被判刑十二年

2005-02-04 22:23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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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4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四日電)中國大陸遼寧省鞍山市中級法院,今天對遼寧省原副省長劉克田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劉克田有期徒刑十二年。

  據新華社報導,遼寧鞍山中級法院審理查明,劉克田在擔任遼寧省副省長期間,接受原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夏任凡請託,為該公司在辦理轉貸以及涉稅問題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夏任凡透過他人給付的三十一萬澳元,折合人民幣一百三十一萬餘元。

法院認為,劉克田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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