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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体男子半夜入室丢性命 女主人可否是正当防卫?

2001-02-02 13:17 中港台时间|2025-10-17 02: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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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日讯】2001年元月5日,河北献县尚庄镇陈高官村村民崔连荣在丈夫的陪同下,泪水涟涟地述说起自己的“遭遇”:

崔连荣今年36岁,丈夫张军良从1992年开始,就在北京工作。崔连荣在家照顾儿女。

中青在线报道,2000年7月14日早晨,儿子在大门口发现了一封匿名信,大意是:嫂子,张军良不在家,头天晚上上你家来没开门,你插门了,今晚留着门,我还去。7月15日早晨,崔连荣又在自家大门缝里发现了内容相近的匿名信。

2000年7月17日晚22时许,崔连荣在家里忽然看见窗帘外面有一个人脑袋晃动了一下。“谁?”崔连荣一边喊着一边跳下炕去插外屋门。等她赶到外屋门口时,那个人也闯进了屋子。崔连荣吓得往后倒退了几步。因为外屋没灯,她没有看清那个人是谁,只是连声要那人走开。

“这种事我干多了,办完事我就走。”来人冲上前来就扒她的短裤。

崔连荣对中青在线记者说,这时听说话才知道来人是本村村民陈永军,当时她连声说着“不、不!”,往后一退,摔倒了。她下意识地在地上抄起一件家什,顺手朝陈永军打去,打上陈后,才感觉手里拿的是一把镰刀。

 打中,陈永军将镰刀夺了过去。接着,崔连荣的腹部和胳膊上挨了两镰,血流了出来(后经献县公检法联合法医门诊鉴定为轻伤)。求生的本能令崔连荣想起了孩子,她大声呼喊:“儿子,快叫你叔去!”听见外屋动静的儿子爬起炕,慌忙跑出了家门。

她这一喊,陈永军也跑出了屋。崔连荣忍着伤痛追出门外,连声大喊着“救命”。她看见陈永军一下子窜过西墙头,跳墙而走了。不一会儿,闻讯赶来了几个邻居,崔连荣也昏了过去。

2000年7月17日晚23时35分许,献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接到群众报案:尚庄镇陈高官村发生杀人案,村民陈永军死因不明。

经勘查,死者陈永军上身赤裸,下身穿一蓝色三角裤衩,身体呈仰卧状,位于张某家院西墙外侧的护台上,距崔连荣家约30米。陈右肩背部及右下肢股前侧有明显外伤,系“锐器作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查,崔连荣收到的匿名信是陈永军的笔迹。

献县公安局认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崔连荣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献县人民检察院也认为,崔连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

2000年11月29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崔连荣故意伤害一案。检察院作为公诉人称崔是故意伤害,而崔的辩护代理人、沧州市渤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建律师认为,被告人崔连荣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李秋建律师说,崔砍伤陈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贞操不被侵犯,保护自己和两个孩子的生命,是为了保护最基本的人权,是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免受不法分子侵害而进行防卫,属防卫目的的正义性。一个赤身裸体,仅穿一条三角裤衩的壮年男子,深更半夜翻墙入院,闯入一个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只有一名年轻的妇女和两个年幼的孩子的家庭,崔连荣面对的不是一般流氓调戏,而是一起赤裸裸的强奸暴行。

李秋建认为,崔针对的对象正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个柔弱的女子,面对一个膀大腰圆正实施强奸的汉子,用推、拉、拳打脚踢、大呼救命是不能治服或赶走犯罪分子的,反而会遭到强暴甚至危及全家性命,她没有用镰刀砍陈永军的头部或胸部,其行为只是为了打伤或打跑陈永军,并不想剥夺陈的生命。因此,陈永军的死是崔连荣不能预见的。”

“崔连荣的防卫属于无限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李秋建律师说,“陈永军窜入崔家就是为了实施强奸犯罪,只是由于崔连荣的奋起反抗而未遂。崔连荣杀死强奸犯是正义的、合法的,是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小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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