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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被判刑十二年

2005-02-04 22:23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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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4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四日电)中国大陆辽宁省鞍山市中级法院,今天对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十二年。

  据新华社报导,辽宁鞍山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刘克田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期间,接受原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转贷以及涉税问题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夏任凡透过他人给付的三十一万澳元,折合人民币一百三十一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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