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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宁矿难百余人死亡 矿主最重判十一年

2006-12-21 12:37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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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于国香港二十一日电)造成一百二十一人死亡的广东兴宁特大矿难案,昨天在梅州市兴宁法院一审宣判,矿主曾云高、曾繁金依非法采矿和行贿等罪名,分别判刑十年和十一年。

综合香港“星岛日报”和广州“南方都市报”报导,曾云高另遭罚款人民币五百万元;本案另外十六名被告分别因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罪名,判处七年到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

报导说,曾云高既是商人,又是政府公务人员,也是人大代表和警察。

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及被告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在明知煤矿有安全隐忧的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超强度开采。

他们不理会梅州市煤矿停产整顿的命令,违反上级指示非法开采,最终导致去年八月七日发生重大事故,共造成一百二十一人死亡。

法院指出,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和他们经营的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长期非法组织开采煤矿,造成煤矿资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亿元。

曾云高等人还以人民币五十二万元、港币五万元行贿官员。

法院判决,曾云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刑十年,曾繁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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