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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職安法修法草案 立委:霸凌定義應視行為非結果

立委范雲舉行「終結職場霸凌求助無門,完善職安法申訴救濟」職安法修正條文提出記者會。(宋碧龍/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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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04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立委范雲30日協同多個民團舉行記者會,范雲表示,自2021年為嘉義代理教師輕生案發聲後,發現《職業安全衛生法》沒有明確職場霸凌定義,申訴、調查、處理機制也都沒有法律規定,因此提出修法草案,亮點有三,分別是霸凌定義回到行為而非結果;母法明定調查、處理程序;建立再申訴機制。

關於草案亮點,范雲表示,一、將霸凌定義回歸行為而非結果,職場霸凌定義不應限縮於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因此納進同儕或下對上之霸凌樣態。此外,應以霸凌者言行是否失當為基準,即便被害者未表現出身心健康受危害,也不代表職場霸凌的行為不存在。

范雲指出,二、勞動部預告草案雖保障勞工可申訴職場霸凌,卻未將申訴、調查程序、處理期限、調查小組組成等要項明定於母法。因此范雲版草案參照性工法將其明定於母法,包括外聘調查委員應佔1/2,並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避免調查不公或無限拖延。

范雲分析,三、勞動部預告草案無再申訴機制,若勞工不服公司調查結果也無以救濟;因此制定再申訴機制,被害人可向主管機關或由其設立之第三方機構提出救濟。

台大醫院工會理事長楊心慧表示,范雲提出的修法版本不僅針對調查小組的組成訂有明確規範,也保障申訴人在事業單位不處理或對其調查結果不服時,得以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勢必能有效扭轉過往調查不公或求助無門的狀況。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集體協商中心執行長洪維彬表示,目前的校園的職場霸凌,其來源不僅僅是校內系統,就現在的教育環境而言,更應該關注來自於家長、社會團體,甚至學生的惡意對教師造成的霸凌態樣。

代理教師工會理事長黃湘仙提到,學校既是雇主也是調查者,結構失衡導致霸凌被掩蓋。工會呼籲修法納入「再申訴機制」與「外部調查程序」,保障教師基本權益,終結沉默與恐懼。◇

責任編輯: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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