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立院三讀 盜採砂石致人於死最重判無期徒刑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宋碧龍/大紀元)
人氣: 7
【字號】    
   標籤: tags: , ,

【大紀元2026年07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若是用來盈利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應限期完成整復場址及清除設施,屆期未完成者,處1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明定,意圖營利,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規定,有四種情形之一,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一、土石採取人未依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或其記載內容與實際裝載者不符者;三、運送人未依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規定,將土石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外運者。

三讀條文規定,申請土石採取許可之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 之公有土地者,土石採取申請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

責任編輯:鄭樺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