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魏怡嘉╱台北報導〕因經濟障礙可免除或暫緩繳交健保費認定標準草案出爐,辦法中經濟障礙以被保險人收入能力做為認定標準,並以各地最低生活費一定倍數,分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前者可暫緩繳交健保費,後者則可免除先前所積欠的健保費,草案分甲、乙兩案,甲案城鄉差距較大,計有十六萬人受惠,乙案則城鄉差距較小,計有十八萬人受惠。
為協助經濟弱勢族群解決健保納保及就醫問題,健保局擬定「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草案,對於經濟障礙的認定,以被保險人的收入能力作為主要認定標準,但考量主要家計負擔者如果發生死亡、重病、失業或其他重大的事故,可能對家庭經濟產生嚴重衝擊,亦一併列入認定標準,其中失業者並予以從寬認定,只要最近一年內向公立就業輔導機構,申請輔導尚未就業者,即符合經濟困難資格,可減輕失業家庭繳交健保費的壓力。
目前草案分甲、乙兩案,甲案以各地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做為可緩繳健保費「經濟困難者」的認定標準,至於可免繳過去積欠健保費的「經濟特殊困難者」,則以各地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二倍做為認定標準。
乙案對於「經濟困難者」的認定標準,台北市為最低生活費標準的一點六倍,高雄市為一點七倍,台灣省為一點八倍,福建省為一點九倍,至於「經濟特殊困難者」的認定標準,台北市為最低生活費標準的一點三倍,高雄市為一點四倍,台灣省為一點五倍,福建省為一點六倍。
健保局承保處經理時玉珠表示,甲案城鄉差距較大,乙案則較小,甲案預計有十六萬餘人受惠,其中經濟困難者十二萬八千多人,經濟特殊困難者則有三萬七千多人,估計經濟困難者將會緩繳三十億左右的健保費,經濟特殊困難者則有十三億可能收不回。乙案預計有約十八萬人受惠,其中經濟困難者十四萬多人,經濟特殊困難者四萬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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