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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大紀元2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開菊/高雄報導〕現代社會,不少人喜歡開黃腔、說黃色笑話,以為有幽默感,甚至動手摸人一把,還以為「摸一下又不會死」等行為;高雄市家暴防治中心主任許坋妃主任表示,其實黃色笑話不是不能說,但當行為令對方感到不舒服或是不安的時候,就構成性騷擾了,一旦性騷擾案成立,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萬元罰金,不可不注意。
如果發生性騷擾該如何申訴?許坋妃指出,「113」是最快的諮詢管道,或是可直接向轄區派出所報案;而配合性騷擾防治法的啟動,高雄市率先全國已在去年12月成立了「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來處理性騷擾的問題。
新法上路 有待宣導
性騷擾防治法昨第一天上路,卻有很多人都「莫窄樣」,甚至受理申訴的基層員警,也因未見公文發布,搞不清楚狀況。
什麼是「性騷擾」?
許坋妃強調,如果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現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而損害到他人的人格尊嚴,或不當影響他人的學習、工作機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未達性侵害的程度,就可以稱為性騷擾;簡言之,遇到讓人覺得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不舒服狀況就是性騷擾。
不過,許坋妃也特別說明,性騷擾防治法是針對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性騷擾行為;另外,如果發生在工作職場內的性騷擾,是屬兩性工作平等法規範;發生在校園內教職員工、學生的性騷擾(一方一定要是學生 ),則是由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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