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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特拉案 捷運局:若賠錯對象 法院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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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七日電)台北市捷運工程局與法商馬特拉公司因捷運木柵線工程延誤款訴訟案敗訴後,捷運局質疑馬特拉公司法人人格是否存續聲明異議所提抗告,今天遭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對此,捷運局長常岐德表示,要賠償也要賠對對象,既然法院駁回抗告,若賠錯對象,應由法院來負責。

馬特拉案纏訟多年,最高法院二零零五年判捷運局敗訴定讞,捷運局確定要賠償馬特拉公司近新台幣二十億元,台北市政府為此送請議會同意動用第二預備金。

常岐德表示,市府賠錢也要賠對對象,由於馬特拉公司遭併購,使得公司英文名稱與原合約記載不同,因此,捷運局才會向法院提出異議及抗告等動作,只是希望藉由司法來確認賠償對象身分。

他表示,賠款已提存在法院,如今最高法院駁回抗告,代表捷運局的抗告無理,也就是說,馬特拉的身分有理,因此,馬特拉可從法院領走賠款,但相對的,若未來有賠錯對象的爭議發生,就應由法院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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