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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
【大紀元6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七日電)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基於維護稅制公平,達成「發行權證券商得扣除避險成本後再依所得課稅」及「避免個人利用債券避稅,改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所稅」兩項共識。親民黨籍財政委員會立委劉憶如表示,前者將健全資本市場;後者確保政府課得到稅。
立法院下午朝野協商所得稅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現行條文規定,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稅總額;修正後改為「分離課稅」,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稅款後,不可再併計綜合所得稅,也不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規定。
劉憶如(不分區)解釋,現行併計綜所稅規定讓民眾可大方合法避稅。因債券每半年或每年都有到期日,若甲在到期日前一天將債券賣給乙,到期日後一天再向乙買回,政府課不到甲一毛錢;而乙也僅持有債券一天,政府也無法課稅。
劉憶如說,分離課稅稅率雖低,但至少保障政府課得到債券持有人稅金。
另外,關於發行權證券商得扣除避險成本後再依所得課稅,劉憶如表示,現行規定是政府可依券商「收入(非成本)」課稅,導致券商多繳稅金,不願發行權證。
修正後,劉憶如認為,無法預估將帶動多少權證市場發行量,但必須和股票市場合併看待。外資購買台灣股票時,例如買進台積電,若券商沒有發行台積電權證,外資將無法避險;因此,沒有權證的資本市場是跛腳的,修法後可健全台灣資本市場發展,當然也會帶動股票市場成長。
修正條文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該權證存續期間,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