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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通過 毒品減害療法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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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八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目前檢察官對於吸毒初犯只能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修正案施行後,將使毒品減害療法法制化,賦予檢察官多一個選擇,在毒品犯到案後,可以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而作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

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等人提案指出,海洛因毒癮難以戒除,應以治療方式解決毒癮問題,國內已開始實施,但欠缺法源使各地施行狀況不一,有法制化的必要性,因此,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

本案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三月十三日初審通過,謝國樑指出,未來毒品替代療法法制化後,檢察官將可依據緩起訴處分,要求毒癮患者進行戒癮治療,用以取代現行吸毒初犯只能勒戒的規定,治療無成效者,也可撤銷緩起訴處分,依法進行訴追。

他指出,有關戒癮治療種類、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認定標準,因涉及許多部會,授權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協商後定之。

另外,本案初審時也通過附帶決議,考量替代療法所需經費與設備為數龐大,修正案通過後,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預算編列與執行進度,循序漸進,逐步落實毒品防制的要求。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時也通過附帶決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項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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