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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海砂屋 出租再求偿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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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买到海砂屋求偿,却败诉!

陈姓女子以约1千万向方姓男子购买北市武昌街房屋,结果检测出是海砂屋,一审以房屋有重大瑕疵为由,判方某须赔偿陈女511万多元;高等法院合议庭认定,陈女损害不大,且收租已3年多,求偿高额赔偿是滥用民法“减少价金”规定求偿,昨改判她败诉,方不必赔偿该511万;此案可上诉。

记者昨到陈女位于北市西宁南路住处,但她不在家,无法得知她对判决看法或是否上诉。目前向陈女租屋的吉野家餐厅多位员工,获知该餐厅2楼是海砂屋都感到惊讶。

陈女是于95年4月向方某购买北市武昌街某2楼房屋,总屋价1010万,检测出该屋氯离子含量是海砂屋标准每立方公米0.3公斤数倍之多,向方求偿511万多元,北院判方须如数赔偿,方不服上诉二审。

二审时,前屋主说,原不知该屋是海砂屋,陈女在过户检测后,已知是海砂屋,原可解除契约,竟在过户1年后才告诉他是海砂屋,且租屋给吉野家餐厅,已收租3年多,竟然还向他求偿511万,批评陈女:“这根本没道理”。

高院认为,陈女买到海砂屋所受损害仅屋价一成五,但她一面收租,另一面求偿逾半屋价,认定陈女做法损害方的权益,改判陈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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