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5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魏怡嘉╱台北报导〕因经济障碍可免除或暂缓缴交健保费认定标准草案出炉,办法中经济障碍以被保险人收入能力做为认定标准,并以各地最低生活费一定倍数,分经济困难及经济特殊困难者,前者可暂缓缴交健保费,后者则可免除先前所积欠的健保费,草案分甲、乙两案,甲案城乡差距较大,计有十六万人受惠,乙案则城乡差距较小,计有十八万人受惠。
为协助经济弱势族群解决健保纳保及就医问题,健保局拟定“全民健康保险经济困难及经济特殊困难者认定办法”草案,对于经济障碍的认定,以被保险人的收入能力作为主要认定标准,但考量主要家计负担者如果发生死亡、重病、失业或其他重大的事故,可能对家庭经济产生严重冲击,亦一并列入认定标准,其中失业者并予以从宽认定,只要最近一年内向公立就业辅导机构,申请辅导尚未就业者,即符合经济困难资格,可减轻失业家庭缴交健保费的压力。
目前草案分甲、乙两案,甲案以各地最低生活费标准一点五倍,做为可缓缴健保费“经济困难者”的认定标准,至于可免缴过去积欠健保费的“经济特殊困难者”,则以各地最低生活费标准一点二倍做为认定标准。
乙案对于“经济困难者”的认定标准,台北市为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一点六倍,高雄市为一点七倍,台湾省为一点八倍,福建省为一点九倍,至于“经济特殊困难者”的认定标准,台北市为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一点三倍,高雄市为一点四倍,台湾省为一点五倍,福建省为一点六倍。
健保局承保处经理时玉珠表示,甲案城乡差距较大,乙案则较小,甲案预计有十六万余人受惠,其中经济困难者十二万八千多人,经济特殊困难者则有三万七千多人,估计经济困难者将会缓缴三十亿左右的健保费,经济特殊困难者则有十三亿可能收不回。乙案预计有约十八万人受惠,其中经济困难者十四万多人,经济特殊困难者四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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