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8月29日訊】你更信任法官還是政客?如何回答該問題,大體上決定了一個人是否喜歡《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33條,即「儘管條款」。如果沒有第33條,該憲章不會在1982年被納入《加拿大憲法》。
第33條賦予國會及10個省議會權力,可以推翻法官對某些憲章權利的解釋,有效期最長5年,但該限期可以無限期延長。當法官作出極端或失當的裁決時,民選代表可援引第33條推翻法院裁決,從而維持政府的立法有效;當法官作出良好裁決時,政客也可援引第33條,維持政府糟糕的法律。
第33條授權國會和省議會在通過一項立法時,可以宣布它無需遵守《憲章》第2條、第7條、第8至14條規定的各種權利。
《憲章》被納入《加拿大憲法》以來,其第33條不時引發眾怒。例如,魁北克省曾援引第33條來維持那些明顯侵犯言論自由的語言法;還援引第33條禁止教師、律師、警察以及許多其他人佩戴宗教標誌。
有人希望將第33條從《憲章》中刪除,理由是它允許政客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奇怪的是,這些人很少抱怨另一項非常類似的條款(第1條),該條款允許法官給政府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開綠燈。
第1條授權法官維護明顯侵犯個人權利的法律和政府政策。自1982年以來,法院已批准許多侵犯公民自由的聯邦和省級法律。這種情況在2020年之後變得更明顯,法官維護政府防疫封鎖和強制性疫苗令,儘管各國政府在法庭上承認這些政策確實侵犯了《憲章》權利。
理論上,只有當政府「明顯」地證明其法律或政策只構成合理的限制時,法官才會認可政府侵犯權利的行為。但在疫情期間,即使政府在法庭上提供的證據非常薄弱,法官們還是同意了政府侵犯自由的強制性命令,而且沒解釋為什麼他們認為政府的證據比公民提出的證據更有說服力。
法院對政府這種降低門檻的做法似乎具有政治色彩:當亞伯塔省和薩斯喀徹溫省政府捍衛其保護兒童免受跨性別意識形態影響的政策時,法官們卻提高了門檻,選擇不尊重政府的政策。
信任法官的加拿大人不喜歡《憲章》第33條;不相信法官的人不喜歡《憲章》第1條。
歸根結底,加拿大作為一個自由社會,其生存及繁榮不取決於法官或政客。法官和政客都無法免受意識形態腐敗的影響,他們完全可能因為媒體重複了數千遍,就接受一個虛假的觀點。
如果我們想要有優秀的法官和政治人物,就需要良好的文化:一種所有加拿大人都從心底裡珍惜的文化。
《憲章》第1條和第33條仍將是加拿大人爭論的焦點。真正的問題不在於更值得信賴法官還是政客,而是需要改善我們的文化。
約翰.卡佩(John Carpay)是加拿大憲法自由司法中心(JCCF)總裁。
原文John Carpay: Who Guards Our Freedoms Better, Judges or Politicians?刊載於英文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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