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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日訊】行政院今天通過「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明定包括政務人員、常務人員、司法審檢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在內的公務人員離職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的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據中央社10月2日報導,考試院函送行政院會銜的「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明確界定公務人員定義與分類、釐清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保障公務人員合理權利、確定公務人員基本義務,同時建立共同標準統攝人事法令。
草案規定,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的人員,但不包括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在內。公務人員分為政務人員、常務人員、司法審檢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
草案也明定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受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解職、解除職務、解聘或資遣處分;另一方面也明定除未定任期的政務人員之外,公務人員身份不因黨派而受影響。
草案同時明定公務人員應遵守行政中立、不得為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而關說、請託或推薦人員,不得贈受財產上利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利害關係的事件,應行迴避。
此外,公務人員在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的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違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沒收所得利益。
對這點行政院與考試院有不同意見,行政院主張應將「離職後三年內」,建議修正為「離職後兩年內」,兩案併陳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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