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月5日讯】我叫常俊奎,今年65岁,辽宁省兴城市四家乡纪家村农民, 现住兴城市四家乡纪家村。
2002年8月12日,绥中县信用联社黄家信用社的辽P50994号桑塔纳轿车撞在我驾驭的驴车上,造成我严重伤害,经葫芦岛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级别五级。此案已经兴城市人民法院(2002)兴民初字第1036号判决书判决,判决书于2004年4月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我于2004年8月27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令人气愤和不解的是:兴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对此案一拖再拖,直至今日已将近半年的时间仍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是信用社,被执行能力很强。兴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本可以很顺利、很及时地执行完毕,但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款,兴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在此案中的所作所为无疑是违纪违法行为。我已经是六十多岁的老人了,先后四次大手术,因治疗和诉讼已经花费了十多万元钱,其中绝大部分是东挪西借的,并且两年来因伤残我有地不能种,颗粒未收没有了经济来源。目前,患冠心病的老伴腰间盘突出已卧床一个多月,平日靠我拄着双拐料理家务和照顾老伴。马上就过年了,债台高筑的我,衣食无着,生活之艰难已难以为继。
在此期间,我合理上访,村主任带我去乡里,领导沟通后无结果,又到兴城人大上访,把我推到法院汪院长,他让我找执行法官。就这样,我实在是没有办法,每每拿着控诉书离开家门,惦念着躺在炕上无人照看的老伴,锁上大门就老泪纵横。
作为一个伤残农民的我,强烈地要求中法严肃地查处兴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其早日履行职责,执行兴城市人民法院(2002)兴民初字第1036号判决,使我早日得到赔偿款,以结束我目前生活困难状况。我恳请上级组织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