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事務所接受了連續兩次申請「定居資格」而未被許可的案例諮詢。案由為:申請代理人的父親和在中國已離婚的前妻有一個19歲的女兒,人民法院的調停裁判把女兒的扶養權判給了父親。這位父親和現在的妻子(日籍配偶)曾經多次到中國和女兒相見,約好讓女兒到日本來讀專門學校或大學。所以,到明年春天來日本之前,就暫時與祖父母同住。
日本移民專欄
我第一次去日本的時候懷揣了一個夢想,去尋找宮崎駿電影裡的那些建築。從成田機場出來,坐上去往東京的地鐵,我的眼睛就開始興奮起來,全部是電影裡的畫面:低矮的院牆,精緻的小院子,紛亂的電線,隨處可見的綠樹。那情形就像一個鄉下老農第一次進城,肚子裡裝著矜持,可是眼睛掩蓋不住沒出息。後來在日本居住,不但沒有對日本的環境習以為常,反而時常能找到些驚喜。
7月11日原東京入國管理局局長、現任外國人政策研究所所長阪中英德先生在「在日外國人情報中心」主辦的「日本型移民政策提案」記者會見中,就該提議產生背景、內容等進行了狀況說明。
我們夫婦和2個孩子一家4口人想申請永住簽證。我的臨時居住資格是「技能」(臨時居住期間3年),妻子和孩子的臨時居住資格是家族滯在(臨時居住期間3年)。我來日本已經10年了,但是,妻子和孩子來日本才5年。如果只有我的永住簽證被批准,妻子和孩子的簽證沒被批准,那麼妻子和孩子的簽證該怎麼辦呢
外國人在日本創辦企業時,事務所或店舖的租賃契約是很麻煩的工作。取得投資經營簽證等,其它方面也需要各中各樣的經費,事業本身的準備花費很多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就容易導致店舖等的租賃完全委託給不動產公司,而簽約後內容卻與自己想象的不符、或留下不滿、或受到損失。為此,在這裡對締結租賃店舖的契約時應該注意的事項作如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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